上标供应商管理系统 - 采购条款

采 购 协 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供需双方经协商一致,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 产品明细

产品名称、型号、头标、数量、表色、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其他特殊要求,按《采购订单》具体明细,经双方确认为准。

第二条 技术规范

本协议所称的“技术规范”是指由需方提供的并经供方确认的所有规范和文件﹐包括有关的图纸﹑样本﹑规范﹑技朮要求﹑工艺规范﹑包装要求和其他文件。经双方认可的技术规范, 供方应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的应与需方共同协商修改确认。自行修改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供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质量要求

产品的质量要求按照附件一《质量保证协议》、附件二《不合格考核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产品交付

1、运输费用由供方负担。按《采购订单》要求时间送至需方指定地点。
2、如因需方原因需变更交货时间、地点的,供方应尽量配合。
3、供方应按采购订单要求交货。如逾期超过一定期限,需方有权取消协议,供方须承担由此造成损失;未经需方同意,供方取消订单或不交货,应按本协议金额双倍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订单确认与送货报交

1、订单回签确认形式为盖章或法人代表签字或网上回签。订单(包括网上订单)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
2、供方应在送货前1个工作日完成网上报交。事先未网上报交,需方有权拒绝收货。


第六条 结算付款

1、供方交货后依据需方收货后开的结算清单开增值税发票,需方在收到发票起25天后的周三约定付款日付款,每逾期交货一天付款延长一天,降级产品付款时间延长30天。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
2、内扣:供方应支付需方的包装材料费用和整改费用等采用内扣。
3、保证金:上年度或本年度采购金额达到100万至500万,留保证金5万;500以上,留保证金10万;如双方停止合作,6个月后付清保证金。


第七条 商标、头标、保密、廉政

1、“SFIEC”、“上标”、“古鼎”为需方的注册商标,“SFC”、“SV”为需方的产品注册头标,未经需方授权供方不得擅自使用、生产或销售含上述商标与头标的白坯、本坯或其他形式的半成品、产成品、产品的包装物或其他承载物,否则由供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产品的头标标准按照需方的《内外六角产品头部标识规定》执行。
2、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信息(无论属于技朮性质或是商业性质)都将被视为保密信息。供方保证对上述一切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在未取得需方书面确认的情况下﹐供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理由透露本协议信息和与需方之间存在的商业关系﹐且供方应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防止泄密。
3、供方不得向需方业务人员行贿和提供不正当利益,需方业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供方索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如供方故意隐瞒需方员工向其索取贿赂、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在需方掌握证据的情况下,需方可扣除供方未结算账款10%作为违约金。


第八条 争议

1、若双方之间发生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生效

1、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附带的附件一、附件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质量保证协议

   
需方与供方经友好协商,就供方提供给需方的产品质量保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目的

供方向需方交付的产品,必须符合需方的产品质量要求(包含但不限于性能、外观、尺寸、安全性等要求),供方保证向需方提供满足质量要求的产品。

第二条 质量要求

1、验收标准
需方依据产品国家标准、企业标准、采购合同的质量要求进行生产,产品符合GB/T90.1紧固件验收检查标准,对高于GB/T90.1紧固件验收检查标准的质量要求以采购订单为准或另外签订补充协议。
2、进仓检验
(1)要求:供方交付产品时,应自行检验合格后交付。同时需向需方提交材质报告、质检报告等证明文件。
(2)责任:需方对供方所交付的产品所进行的成品进仓检验并不代表需方对供方产品品质的最终认定,若在需方的客户使用过程中发现确定为供方的产品品质问题时,供方仍需负相关责任及赔偿。
(3)异常:供方提交给需方的产品不应有人为因素造成的内装数量缺少、产品错装等现象,需方在入库、出货检验或客户投诉中确定为供方人为因素造成,有权向供方收取因此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3、存厂检验
(1)要求:如产品确定为在供方处交付装箱,供方需填写《工厂存厂出运记录》,并交付材质报告、质检报告、出运清单、装箱单、装箱照片(5张);
(2)检验:需方有权在不通知供方的情况下到供方现场检验,供方应全力配合需方的检查工作。需方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不能满足质量要求的产品,供方应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标识、隔离,并安排返工、返修或报废处理。
(3)处理:如需方检验判定产品不合格需进行返工的情况,需方向供方一次性收取二次检验费1000元,同时向我司提交整改报告;如需方对不合格品按降级接收处理,按不合格批规格金额的3%进行扣款,同时向我司提交整改报告。
4、质量处理
(1)当需方发现供方交付的产品质量达不到需方要求,需方根据业务需要作出判断,如降级接受,对供方此订单款项的付款时间延长30天。
(2)退货和返修按照附件二《不合格考核规定》执行。
(3)需方定期向供方通报其产品交付质量情况,根据产品质量不合格程度,需方有权要求供方作出口头整改、书面整改、需方现场监督审核等改进要求。
(4)供方采取纠正措施的,不得造成需方同类质量问题在发生问题起一年内重复发生,如有重复发生的,需方有权根据相关损失和要求,对供方处以重罚。
(5)如需方对供方的产品检测结果有异议的,需方有权送交第三方进行仲裁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的,所有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
5、体系要求
(1)有条件的供方必须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证书,并保持其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2)需方根据ISO9001等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供方进行评审,重点针对其重要工序、工艺进行检查。评审后需方对供方提出的整改建议,如供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整改报告的,需方有权对供方进行处罚。


第三条 包装、标识、防护

1、按需方《纸箱打托实施总则》要求提供产品包装、打托,不符合要求的作退货处理,如委托整改的按附件二《不合格考核规定》执行。
2、供方按需方要求对产品进行标识。标识内容通常包括:产品名称、等级、表色、数量、批号。标识必须齐全牢固,清晰可辩、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查看方便。
3、供方在产品生产、转运、仓储、运输等各个环节对产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造成产品淋雨(水)、破损、倒塌等。


第四条 变更控制要求

供方在发生以下变更时,需提前通报给需方,如未提前通报给需方且造成需方经济损失的,供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同时需方有权暂停供方的供货资格:
1、制造现场位置的变更;
2、过程控制方法或工艺流程的变更;
3、原材料的来源及类型的变更;
4、关键设备、工装的变更;
5、关键的生产、技术、质量人员变更。


第五条 质量损失赔偿

1、本协议相关条款中已说明如供方造成需方及需方客户有损失的,按实际发生金额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的,除照实赔偿外,如还造成需方及需方的客户间接损失的,供方应进行适当补偿。
2、需方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开出索赔通知给供方,供方在接受通知后的5个工作内答复需方,供方有权对需方的索赔要求提出申诉。
3、如赔偿责任明确的,需方可从供方的货款中扣除相应索赔和补偿款,需方在扣除货款时,会通知供方。


第六条 协议执行

1、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
2、协议执行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另订协议。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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